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为珍稀白眉鸭验明正身
口口声声说卖的是杂交鸭的商贩输了行政官司
钱峰

  这些野鸭究竟是野生保护的白眉鸭,还是一般的杂交动物?近日,一名萧山人和绍兴市林业局就7只野鸭的身份问题闹上法庭,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林业局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13日,萧山人高某在绍兴县钱清农贸市场叫卖野鸭,正好被在此检查的绍兴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认定此野鸭为国家保护动物白眉鸭。5月9日,绍兴市林业局依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剩余3只白眉鸭,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4900元。
  面对4900元的处罚决定,今年9月,高某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高某诉称,其出售的不是白眉鸭,而是水生杂交动物。同时,他认为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的监管主体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故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越权执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而绍兴市林业局认为,经专家鉴定,未售的3只野鸭为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白眉鸭,故认定事实清楚。且林业部门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其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查明,省林业厅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47条授权,确定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均按照捕捉、猎捕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10倍执行。经核定高某出售的野生动物的价值为700元。据此,绍兴市林业局的罚款数额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幅度以内。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绍兴市林业局作为授权主管陆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因此维持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